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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药招新规则:全国最低价+医保支付价报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2月8日讯 福建省医保办下发《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福建省的药品采购并入医保部门的首次突破,也是在医改明星詹积富主政下的首次招标,相信对于各省药品招标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早在2016年10月28日,刚刚成立一个月的福建省医保办就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将“第一把火”烧向了医保基金,向骗取医保基金亮剑。
 
  目前,福建联合限价采购正在实施双轨并进的策略。一方面,积极收集全国各地中标(挂网)价格,另一方面,新版的限价采购政策正越来越清晰。不出意外,全国最低中标价作为限价。
 
  2017年随着药品采购的破碎化与多元化,省级采购已经逐渐沦为平台支撑,分类采购渐有多轨并进的态势。带量采购必将带来的是量价螺旋式齐跌的后果,而阳光采购已经成为药品集采的新常态与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药品分类采购 分别设计不同的规则
 
  药品的阳光采购分为: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和其他药品阳光采购三种。
 
  1.属于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在省级平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通道中进行采购。
 
  2.对临床治疗急需而又未纳入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在省级平台“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通道(即“绿色通道”)中进行采购。
 
  3.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医疗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谈判药品等按国家现行规定在省级平台“其他药品阳光采购”通道中进行采购。
 
  采用市场机制 竞价与谈判并行
 
  药品进入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竞争的条件是采购目录的药品报价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第九标和近期全国采购的最低价。
 
  对于非竞争性的药品在平台上进行三轮的人机对话谈判,依谈判结果确定是否挂网;
 
  对于竞争性的药品在平台上通过三轮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后,按价格从低到高保留若干家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阳光采购。
 
  实行生产、流通企业责任连带制。对违反《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违反合同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实行生产企业报价制。为杜绝代表对药品报价的影响,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只接受国内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即药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和进口(耗材)药品国内总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的申报。
 
  鼓励谈判议价。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各个片区医疗机构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企业进行带量谈判议价,带量谈判议价的实际价格可不对外公布。
 
  明确辅助用药 设立销售门槛
 
  在此次福建省的采购中明确划分了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并要求在采购过程中对其严格控制,这对于其他省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是各药企务必关注福建本轮招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疗性用药:指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以及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一类)学(协)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所提及的用于治疗临床表现系统性疾病症状的药品,申报药品以提供上述资料证明为审核认定依据。
 
  辅助性用药: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辅助性治疗”或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以及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一类)学(协)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所提及的用于疾病辅助治疗的
 
  营养性用药:指能起到补充人体营养物质作用的药物。
 
  列入重点监控的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实行阶梯降价。从超过销量限额的下一个月起,按每超过2%(不足2%的,按2%计算),采购价格下降0.5%支付药款,降低的采购价格不再回调并相应调整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或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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