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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IVD限价采购,至少降10%,30日内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1 转至微博:

  医药网11月29日讯 2016年11月1日,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曾发布通知,对该省公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实行限价采购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4日,山西省卫计委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对全省公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实行限价采购,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就执行限价后的价格。
 
  通知中明确的限价规则如下:
 
  1、同厂同品规平台交易记录有两个以上交易价格的产品,如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超过10%,将其最低价作为限价;如果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不足10%,将最高价降低10%作为限价。
 
  2、平台显示只有一个交易价格的产品,原则上按降低10%的价格作为限价进行采购。
 
  3、平台没有交易记录的产品进入我省销售时,原则上在周边省份成交价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
 
  4、公立医院开展新的检验项目时,须按照《关于开展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晋卫办药政发〔2015〕2号)要求在平台上增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
 
  5、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最小包装单位(盒、瓶等)实行限价,公立医院按照最小包装单位进行采购。
 
  与月初的征求意见内容相比,最新下发的通知降价规则有两大变化:
 
  第一,多价格产品,由“直接按照最低价进行限价采购”,变为“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超过10%,最低价采购;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不足10%,最高价降低10%作为限价”。降价幅度明显大增。
 
  第二,在山西省无交易记录的产品,由“取全国最低交易作为限价”,变为“比周边省份降价10%以上”。
 
  显然,山西是决定了,不管何种情形,都必须要降价至少10%作为限价,公立医院最终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各公立医院需在通知下发之日(11月24日)起30日内与签订补充协议,执行限价后新的采购价格。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公立联合议价采购,以量换价,以进一步降价。医院也不得将采购价格与设备赠送、保修等附加条件混为一谈,且产品验收结算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为了确保该项IVD限价采购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山西省药械集中中心将分批公布限价采购目录。
 
  其中第一批限价目录已于11月28日公布,一共包括3741个单一价格产品、2430个多价格产品,具体可登陆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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