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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两票制”真落地了 安徽下月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10月9日讯 10月8日,国庆节假期回来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省食药监局给我们带来重磅通知,印发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并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两票制落地,真的来了!
 
  今年4月26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医改试点省份推广“两票制”,业界一片哗然的同时,大家最关心的是政策什么时候开始落实。
 
  按规定,今年之内“两票制”在国家医改试点省份必须落地。如今,安徽的两票制政策正式出台,两票制落地也真的来了!对于安徽的两票制政策,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
 
  与部分省份公立改革试点城市首先执行两票制不同的是,安徽直接来狠的,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同时执行两票制。
 
  据相关数据统计,安徽省单城市公立医院就高达728家,还不包括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全省公立医院市场同时执行两票制,这对于药企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2、两票制被明确定义
 
  实施意见明确,所谓两票制,就是由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以下三种情况可视为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3、鼓励一票制
 
  实施意见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
 
  同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这也就是一票制。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经营企业的利润将进一步被削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基层偏远医疗机构,可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这有利于缓解药企偏远地区药品的配送压力,以及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推行两票制作为国家今年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现实环境下,通过两票制可以有效压缩药品流通环节,是打击“挂靠走票、倒票洗钱”的重要手段,能够起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淘汰部分落后企业也有利于行业的转型升级,通过政策的干预,可以推进未来药品流通模式的提前形成。
 
  赛柏蓝认为,安徽出台的两票制政策,既贯彻的国务院医改工作的精神,同时也兼顾到行业的实际情况。安徽作为全国瞩目的医改大省,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很可能会成为其他省份在落实两票制政策上效仿的一个样本。
 
  附:《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可视同生产(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八)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推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
 
   (四)公安机关要将“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重要抓手;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票据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商务、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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