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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必大卖 云南省要求部分医院使用60%以上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1 转至微博:

  医药网8月29日讯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中医医院里中药(含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占比要求达到60%以上!云南公立医院如何用药,如今有了具体的量化标准。
 
  日前,云南省卫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物价局联合发布了《云南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对于临床用药监管,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原则,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其他类别医院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
 
  同时,对中药饮片不仅要处方点评,另外在使用上也有了具体的标准:中医医院中药(含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占比要求达到6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比达30%以上,充分发挥中药价廉优势,降低医疗费用。
 
  限抗,监管中药的合理应用的同时,对中医医院的用药也有了具体的要求。有升有降,想必这个省的中药会卖的异常火爆。
 
  除此之外,云南省的控费方案还涉及到临床路径管理,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及各级医院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等诸多措施。
 
  附件:
 
  云南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管理局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精神,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增强改革综合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中心,坚持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内外兼治、强化监管;系统治理、防治结合;立足实际、分层分类的原则,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不断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到2016年12月底,基本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费用控制
 
  (一)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1.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到2016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力争至2017年底,三级医院50%的出院患者和二级医院7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各级公立医院要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高费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和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要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优化诊疗流程、开展日间手术等方式,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医药费用。
 
  2.加强临床用药监管。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因病施治。实行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规范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切实规范用药行为。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原则,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其他类别医院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各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注射用辅助治疗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云卫医发〔2015〕26号)规定,持续加强对辅助用药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中医医院中药(含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占比要求达到6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比达30%以上,充分发挥中药价廉优势,降低医疗费用。
 
  3.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和查询制度,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增加收费透明度。要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内部监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严禁公立医院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尊重患者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
 
  1.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各级公立医院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力。合理确定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医院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将收入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合理确定人员支出、管理费用等支出占业务支出比重,对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支出应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
 
  2.全面推动成本核算工作。加强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和费用审核制度。公立医院要科学开展科室成本、项目成本、病种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等相关成本核算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要建立成本监控制度,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医院应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加强成本数据研究分析,对用量大、价格高、费用增长快的耗材和项目要重点监控,切实把实际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以内,促进医院内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将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内部绩效考核、预算管理、评奖推优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成本核算工作全员重视、全员参与。成本核算结果应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3.完善医药费用管控措施。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科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平均费用、出院者平均费用等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指标,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改变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比重,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比重,确保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推进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优化双信封评价指标,完善药品分类采购方式。落实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药品分类采购的价格机制与政策,强化医保与招标政策的衔接配合中,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着力降低癌症、心脑血管、肝炎等大病慢病药品价格。推进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加强监测分析,对中标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已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药品和耗材,公立医院均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自2016年起,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配送实行诚信管理和市场清退。公立使用基本药物不低于规定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其中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20%)。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不低于10%。
 
   (四)系统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推行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住院床日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方式,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要在州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率先推开。要充分发挥医保付费方式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要建立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内在激励机制,主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逐步建立并完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之间的谈判机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对高额药品和耗材进入医保报销目录库进行严格的经济学评价及审查。
 
   (五)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纳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和财政补助予以补偿,并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
 
  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严禁各级政府向公立医院借款和提取业务收入统筹用于其他事项。严禁将公立医院的资产、设备抵押和收费权质押用于各级政府融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将通过推进和耗材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加快增补医疗服务项目,完善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要及时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合理确定报销比例,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不增加群众就医自费负担、不影响医院运行、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
 
   (六)构建分级诊疗体系。
 
  1.强化服务功能,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分工协作机制,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在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区域检查检验资源整合共享。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和服务网络,建立区域的影像中心、病理中心、心电监护中心、远程诊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放大优质资源效能,持续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技术水平能力,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2.突出机制建设,引导分级诊疗。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大力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行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衔接。
 
  3.明确诊疗标准,规范双向转诊。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确定分级诊疗方案,建立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双向转诊程序。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
 
  4.维护患者权益,实行急慢分治。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和特殊患者的及时就医,规范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管理服务。
 
   (七)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采纳基于社区健康管理的慢性病防控主体及受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策略、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策略、社区慢性病防控的分阶段"干预包"策略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切实提高防控效果,改善居民健康水平。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的,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方案,强化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引导健康教育服务工作向取得实效方式转变,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控费措施取得实效
 
  (一)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和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收入结构和医疗服务效率等为核心,以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主要监测指标为基础,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综合测算,制定了《2016年全省公立医院费用控制平均指标》(附件2),各地要以此为依据,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的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各地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本地区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省级公立医院要按照《2016年省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费用控费指标》(附件3)要求,制定本院控制医疗费用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控费目标,省卫生计生委将控制目标落实情况纳入省级公立医院2016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费用指标监测情况,按地区、按医疗机构进行排序,每年定期按规定公示排序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布各州市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省级公立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公开范围。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
 
   (三)严格实施考核问责机制。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和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
 
  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
 
  将医疗费用控制纳入医院重点学科评审工作,对于完成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在重点学科评审和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在重点学科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于控费不达标的医院,在重点学科评审中核减名额,对其年度考核和经费支持酌情扣减。
 
  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医院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和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四、强化组织实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要性的认识,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明确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细化具体措施,确定具体的控费目标以及监督考核办法,积极稳妥推进。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控费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监管、检查指导。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形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敢于突破原有体制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规范医疗行为,实现合理控费目标。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和医保引导调控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确定的2016年度本地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和具体控费目标分解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邮寄至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我委将以此作为年度监测、评估和考核的依据。
 
  联系人:白志文  刘文君
 
  电  话:0871-67195147/ 67015695
 
  传  真:0871-67195152
 
  邮  箱:wstygb@sina.com
 
  云南省卫计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物价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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