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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8 转至微博:

  医药网12月17日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按产品分类特点探索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2017年—2018年期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2020年期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权限、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在信息产生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要按照分类合理、评价科学的原则,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与方法。要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将信用信息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要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构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公开查询窗口,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总局将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企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信用管理、信用记录作为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的重要依据,督导企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把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推进。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稽〔2015〕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各类信息公开共享范围,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按产品分类特点探索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第二阶段(2017年—2018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管理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权限、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全面梳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编制本部门审批、抽验和执法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各类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范围,明确可以通过平台实现共享或拟与其他部门交换的信息类别,做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收集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发布合法公正、权威及时。
 
   (二)规范信用信息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以下信用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
 
  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3.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4.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检验抽验发现问题及品种、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
 
  5.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药品从业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6.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上级机关、行业协会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三)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总局统筹规划下,分别建设当地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总局以及本省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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