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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医院联合采购议价,元芳怎么看?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31 转至微博:

  医药网8月28日讯 2015年医改步伐加快,继卫计委推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4省份后,5月份又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名单,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扩至100个。
 
  随即,在今年执行新标的安徽、浙江等省份,各试点城市结合《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件、卫计委2015年70号文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大面积展开了组织医疗机构联合采购工作。
 
  其中,联合机构在省平台中标价格基础上广泛开展强制性议价,要求多数产品降价幅度在5%~60%不等,实质上是试点城市组织医疗机构进行了二次议价。据了解,包括安徽19地市在内的很多城市已经完成了第一轮联合议价工作,而这些试点城市的实际执行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次议价无据可依
 
  对于二次议价问题,笔者一直心存疑虑。对于今年的几个医改重要文件,笔者重新温习了一遍,未发现任何一个文件倡导医疗机构二次议价,反而卫计委70号文件第十条“加强综合监管”中明确提出,“对通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国办7号文件提到“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似乎也没有允许二次议价的意思!
 
  如果是对已过专利保护期却打着专利保护的原研、单独定价等旗号长期享受高价保护政策的药品开展议价或谈判,这是趋势和方向,在国办7号文件划定分类采购的办法中已经明确,能再压缩一下未尝不可,应予支持。但对低价药,特别是对经过市场充分竞争、价格透明且又经多轮招标、价格严重透支的多数基药、普药产品进行议价,再降价意义何在?即使从保证省际药品集中采购的统一性上讲,二次议价也是不严肃的,无据可依。
 
  国家医改的真正意图如何实现?政策如何真正贯彻执行到位?医改的核心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创新,是综合性的资源优化改革,不是单纯降价。建议各级医疗卫生药品管理部门认真研究,从保护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从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的角度,从促进合理用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的角度,是不是可以分类制订并实施地方政策?是不是需要摘下有色眼镜,公平公正地看待市场竞争,征求基层意见,合理制订竞争规则?
 
  回应合理诉求
 
  我们的医改首先要选准方向,认清根源。医保费用增长过快,不单纯是药品的问题。而各级医疗机构存在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主要在于错误给予了部分长期过专利期药品以特殊价格保护。价格低廉的药物在临床药物使用的组合中占比提高并替代高价药品的使用,整体用药的费用自然就会下降,这是药物经济的基本逻辑。
 
  目前,全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陆续启动,此项工作对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影响深远。就此而言,建议各省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制订要在7号文和70号文分类采购的原则下,充分调研各类产品在各级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包括临床用量、费用占比、处方药品组合适用及最优配置等,制订一套公平、公正的药品集采方案,既要体现整体控制医保费用增长速度,降低部分药品药价虚高的国家意志,还要体现保证民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理利润,促进民族企业健康发展的宗旨。
 
  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制订适合地方的改革政策,我们没有意见。但与国家政策相悖或片面地制订地方政策或偏失方向地执行国家政策就需要商榷了。如部分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对低价药价格的有意压制,如发改委放开价格管制后,部分省份仍对投标限价过多的管控等,弱化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另外,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面对企业的合理诉求,如“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的调整限价要求,如投标资料申报中(而非报价)因技术操作的小小失误不能通过审核,或如配送率非生产企业供应能力问题的问责等,建议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深入基层市场调查,综合考察企业建议的合理程度,给予积极回应。既要维护政策的原则性,也要发挥具体工作的灵活性,避免粗放的闭门造车式研究,避免挫伤生产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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