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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药品贵20倍仍中标”是定价权垄断之弊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3 转至微博:

  医药网4月22日讯 若严格规范了单独定价适用条件,建立了合理的定价听证机制,药品骗专利和“贵20倍仍中标”的局面岂会出现?
 
  单独定价在新一轮药品招标中,又摊上事了。有媒体曝光常用药克拉霉素改变剂型,由普通胶囊改成软胶囊就摇身一变成独家品种,享受单独定价后身价比普通胶囊高出22倍。还有业内人士反映,部分原研药专利已到期却仍能享受单独定价,价格比同类药品高出20倍也能轻松中标。为此,广东一药企还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
 
  近些年来,药价贵问题已成扯动我国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可实质上,药品价格的高低,更多的是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在作定夺。就本意看,该制度出台,意在通过“招标”这一竞价过程,将药品价格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同时出于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对于原研药品由厂家单独定价。
 
  问题是,在药品招标各个环节参与博弈的只有厂家与政府部门,作为用药主体的患者及医生并没有被纳入到招标谈判环节。药厂虽能发声,却又不具有决定权。而目前的以药养医制度——可从用药中获得药价15%的利润,又将医院效益跟药品价格捆绑,使得高价药更易成市场的赢家。正因如此,每次药品定价,都易演变为药厂游说管理部门维持高价的过程,而最容易的实现途径就是借专利之名获得单独定价权。
 
  此次涉事药企起诉发改委,起于有药企把药品以换剂型方式“骗专利”。严格说来,将药品更换剂型,未必就不属于专利,因为不同剂型到人体内的代谢过程可能不同,人体吸收利用率也会有区别,所以它也在现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但这得根据药效等进行评估。
 
  为抑制通过改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还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等。
 
  通过剂型更换等涨价该管束,允许已超过20年专利保护的原研药继续单独定价,更于法无据。从常理上讲,在没有专利期延长制度的语境下,药品专利“到期”了就不应再享受单独定价。此前葛兰素史克因肝炎药“贺普丁”专利资格到期,担心国内仿制药上市冲击,实施“长城计划”等,就是以行贿数千万元为前提的。所以过了专利期仍能高价中标,有无猫腻让人生疑。
 
  在此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作为最高的价格管理机构,对于因药价政策方面的漏洞导致的问题,即便不负有具体行政行为过错责任,也有义务及时填补缺漏。
 
  在医药体制改革亟待深化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曾表示将放开药品领域的竞争性药品价格,而这得建立在管理放权基础上。比如在做好研发、审批等管理前提下,将药品上市、价格等环节事务交给市场自主调节,建立公开议价机制,包括扩大药品定价听证范围,也改变以药养医对低价药的逆向淘汰作用,如此,“贵20倍仍中标”的局面又岂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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