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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联动,不是来虚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01 转至微博:

  医药网3月31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7号文”)的出台,使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政策拐点既有延续,也有颠覆,“以省为单位、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双信封制、招釆合一、量价挂购、价格谈判、鼓励试点”等将成为本轮新政的特点,这不仅是对过去5年56号、64号文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反思。
 
  该文作为“指导意见”而非“工作规范”,明确了未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有更多细节需要通过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的二次规制来实现。药企未来的“招投标压力”剧增,会将直接体现在今后各省市的具体方案中。如当下安徽16+1的带量议价采购、20+N的打包配送采购等,可以预判,2015年这个药品的大年会有更多新方式出现。
 
  7号文总结了福建等地“省内价格联动”的经验,革新性提出“在公医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试点城市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的,省级中标价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这意味着今后各省市进行“省内价格联动”有了法律依据和遵循标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降低虚高药价,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医保支付等方式平衡费用,努力减轻群众负担。”这一举措将成为未来药品集中采购的常态。
 
  新政极具杀伤力
 
  针对上述规定,有人提出质疑,7号文强调省内价格联动,但只字未提“省间价格联动”或“全国价格联动”,是否代表政策导向的改变和招标限价政策的松绑?结合7号文及各地实践,可以明确,虽然未直接提及和规范“省间价格联动”或“全国价格联动”这个对药企极具杀伤力的举措,但此举一定会在更多省份应用,限价联动的省份数量也会扩大,参考最低价的方式越来越普遍。
 
  笔者留意到,浙江省在7号文出台后进行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药品集中采购,选择了取全国最低中标价的联动方式。2014年末,甘肃省选择周边陕西、宁夏、青海、新疆、四川、河南6省(区)联动;浙江省选择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河南、湖南6省(市)联动;江西省选择河南、山西、湖北、安徽、湖南5省联动;四川省则选择全国最低价格的5省联动;福建、河北更是选择全国各省市的价格作为联动。
 
  尤为突出的是北京市于去年10月颁布《关于启动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作为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全国药价一盘棋、价格联动势不可挡。“国家药管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为这一趋势提供了保障,未来将从目前联网的5省逐渐扩充到更多省份。
 
  药企又一真考验
 
  价格联动之于药企是真正的考验,牵一发而动全局。某省甚至某试点城市,抑或某医院一旦价格失守,都有可能受“蝴蝶效应”影响,像多米勒骨牌一样,一个省、一个省地价格全部倒下。
 
  资料显示,药企在年初湖南省的药品集中采购中,面对专家们的犀利议价,上万个议价品规仅有5006个成交,有58%的企业放弃议价。在最近浙江的第二批集中采购中,也有33%的企业放弃。为何放弃?其实就一个理由,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不能因一个省的价格降低影响其他省,牺牲市场保利润。
 
  究竟是用价格换市场,还是用市场保价格,这种纠结还会在2015年各省集采中出现,直到成为一种“定式”,在此形势下面临严峻考验。
 
  一是分类采购后,各种目录的进入和“被进入”,每家企业至少要面对国家或省、地市、医疗机构的三级目录,考验企业的临床能力与政府关系。
 
  二是当限价低于心理预期,放弃还是坚持,考验企业对战略和战术的把握。
 
  三是最低价中标的双信封制,赢取技术标后,是否中标完全不取决于自己的价格,而取决于竞品价格,既考验企业的价格底线,更考验报价的勇气和胆量。
 
  四是从原来不得议价到现在价格谈判成为一种法定方式,新的机制转变中蕴藏着无限变数,部门职能、渠道职能和业务代表的职能都需重新定义,均考验企业应变能力。
 
  五是招采合一、带量采购机制下,用价格是否可以真的换回降价后所应对应的数量,企业需要在真实和虚拟中作出判断。
 
  六是差价归的政策方向,将强化医疗机构在采购中的地位,考验企业的医院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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