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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3月底前全部推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24 转至微博:

  医药网2月15日讯 2月13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行湖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第三批包括75个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在2015年3月底前全部启动。
 
  此次医药价格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纳入湖南第三批综合改革的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取消价格加成,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13日,湖南省发改委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张纵翔告诉记者,价格改革主要由两块内容组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以及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县级公立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以2013年药品合理差价为基数,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医药价格政策调整将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张纵翔表示。
 
  [延伸]
 
  住院诊查费控制在每天15元内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参照如下:
 
  诊查费按含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门诊诊查费标准可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10元内,最高技术等级标准宜控制在每次20元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内。
 
  护理费根据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但一级护理收费标准不超过每天20元。
 
  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血液透析、血液过滤、连续性血液净化等项目不作调整。
 
  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50%以内。
 
  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的收费标准每床每日一般不超过30元。
 
  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检验检测类项目不得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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