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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严格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规范医疗救助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7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27日讯 针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个别地方医疗救助管理不规范、对象审核把关不严、救助标准不统一、随意出具低保和贫困证明以及扩大救助范围等问题,甘肃省民政厅发文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严格界定医疗救助对象,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应救尽救。
 
  甘肃省民政厅26日通过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表示,尽管近年甘肃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规范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这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重点救助对象应占当地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规范后的资助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15%的标准给予资助。
 
  《通知》规定,门诊救助主要针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门诊治疗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救助对象因病需要住院诊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外的个人负担费用,各地应按照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救助标准。个人年度救助总额的封顶线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封顶线。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公平公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情况季报制度。甘肃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医疗救助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推广典型做法,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半年通报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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