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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大类1460种基本药物将实行集中采购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5 转至微博:

  医药网12月9日讯 12月8日,辽宁省针对刚拟定的《辽宁省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了1460种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药品企业想参与招标采购,需在2年内没有销售假药或行贿记录。
 
  三大类1460种药物将集中采购
 
  本次制定的《辽宁省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主要分为三大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中成药、普通大输液。其中化学制品和生物制剂包括青霉素、阿莫西林、头孢拉定、红霉素等品种,共789个不同品规;中成药包括感冒清热颗粒、牛黄解毒丸等品种,共659个品规;普通大输液包括葡萄糖等品种,共12个品规。三大类总计1460个品规药物,将实行集中采购。
 
  本次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周期将不少于2年。
 
  县级以上医院采购额不低于20%-35%
 
  本次《方案》施行后,自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原辽宁省2009年度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结果和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结果中的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将自行废止,各医疗机构执行新的中标结果。
 
  对于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方案》规定: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级别不同,每季度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0%-35%;在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一定金额的常用低价药品和医保、农合目录内非基本药物中标产品,以每季度核算,采购金额不超过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总金额的30%。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第一质量层次的国家基本药物,以每季度核算,采购金额不超过该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总金额的10%。
 
  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改革试点医院使用所有药品必须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院采购药品按照国家加价政策执行。
 
  集中采购价不能高于外省中标价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方案》做出了详细的限价规则。其中限价依据为:已完成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省份的药品中标价格;国家发改委和辽宁省物价局发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辽宁省部分地区“二次议价”降价后的价格。无限价依据的产品,将由企业提供2011年1月1日以后全国所有省份的中标价(面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所有省份中标价的平均值设定为该产品的限价。所有药品的限价原则上不能高于辽宁省部分地区“二次议价”后的价格。
 
  2年内有售假或行贿记录的药企将被拒
 
  《方案》规定,本次参与采购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药品供应能力。同时,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开始前2年内无生产销售假药记录。在本次集中采购报名截止之日起前2年内被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库记录在案的,或被列入国家或辽宁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拒绝该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同时,方案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也提出要求,规定提供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药品完好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12月8日-14日,市民可登录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或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了解详情、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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